2008年6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学生出游伤了眼 校方失职负全责
安健

  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受伤致残,学生向学校索赔,学校却认为责任在实际操作的旅行社。据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,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:学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,赔偿学生13万余元。
  2006年4月初,广州京溪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,约定该校1890名学生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活动,费用为每人55元。旅游当天,京溪小学共34个班1800多名学生参加,旅行社派出16名导游,学校则有100多名老师带队。到达景区后,大部分老师把学生交给景区导游后便自行活动,没有全程陪同、管理学生。下午集合时,一个风筝突然插入学生小黄的左眼。小黄为此多次就医,花去医药费2.6万余元,并最终落下了八级伤残。
  为此,学生小黄起诉学校侵权,认为在学生旅游过程中,正、副班主任均未全程陪同学生,学校未依法履行教育、管理、保护及预防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法定义务。京溪小学则辩称,该校已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,旅游由旅行社以组团出游的方式承办,费用直接由旅行社收取,学校仅仅起到协调作用,学生在旅行中发生的任何事故,均与旅行社有直接关系,因此应由旅行社赔偿小黄的损失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签订旅行组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学校与旅行社,学生小黄与旅行社之间并无合同关系,也不存在合同纠纷。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,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,应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,京溪小学在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,应对学生小黄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。